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家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38號 抗 告 人 林家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111年度司票字 第26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執有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立公司)、廖年毓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2紙本票(下稱合稱系爭本票),均免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並免除拒絕事由之通知,經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提示,迄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提出系爭本票聲 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所示票面金額,及均自109 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又系爭本票雖有記載係供支票兌現之保證,若到期兌現本票及同時自動作廢失效等文字,然此僅為兩造間原因關係之備註說明,應屬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況系爭本票確有「無條件支付」之記載,且未經相對人(即發票人互立公司、廖年毓)刪除,可知系爭本票上開記載並無與「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抵觸,原裁定以系爭本票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認系爭本票為無效,並駁回伊之聲請,應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准許伊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所示票面金額,及均自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上方正面記載「此本票係為擔保發票人所開具或背書之支票(票號:ZR0000000、50、51、52、53,金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壹仟萬元、壹仟萬元、壹仟萬元、壹仟萬元)兌現之保證,若到期兌現,本本票即同時自動作廢失效」(見原審卷第15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上方正面記載「此本票係為擔保發票人所開具或背書之支票(票號:ER0000000、ER0000000,金額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壹億元整)兌現之保證,若到期兌現,本本票即同時自動作廢失效」(見原審卷第17頁,下合稱系爭註記),可知系爭本票上方確有記載系爭本票係為擔保發票人所開具或背書之支票兌現之保證,如支票到期兌現,系爭本票即同時自動作廢失效,換言之,如待支票到期兌現之解除條件成就後,發票人即無庸擔任支付,自難認發票人係「無條件擔任支付」,應認系爭註記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本票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絕對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系爭本票應為無效。至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仍有記載「無條件支付」等文字而未刪除,系爭註記僅為兩造對於原因關係之備註說明,而屬票據法第12條規定之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等語。惟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固有記載:「憑票准於中華民國......日無條件支付予(空格),或其指定人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之文字(見原審卷第15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記載:「憑票准於中華民國......日無條件支付予(空格),或其指定人新台幣三億伍仟萬元整」之文字(見原審卷第17頁),然上開文字後方即記載系爭註記,依票據之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應認發票人確有就系爭本票之擔任支付為條件之限制,實難認系爭註記僅係備註說明兩造間之原因關係,是抗告人此節主張,應非可採。準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46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108年10月21日 50,0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6月17日 002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109年4月5日 350,0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