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58號裁定提起抗告, 卻未敘明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