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尚育即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蔡尚育即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8月16日召開福利委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條 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9月12日北市勞資字第1116055443號函、相對人111年8月16日第10屆第7次福議委員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 文及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之內容,第8條、第13條、第14條分別為本會委員任期 、委員委託代理出席方式、下腳變價提撥比例之規定,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式,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條關於會名之變更 ,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第3條、第4條、第5 條、第11條、第12條僅為文字修正,亦非屬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變更,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無涉,乃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