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林麗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34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菁 徐宗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傲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YNTHIA POA KHENG BEE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利維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YNTHIA POA KHENG BEE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29,090元(計算式:529,090+200,000=729,090),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1,895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