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鴻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鴻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不備,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金福安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台灣長祥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永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110年度之財務報表。 四、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均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各該契約書、借據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及清償或執行情形,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