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方姵人、陳建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姵人 訴訟代理人 毛國全 被上訴人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上訴人已清償票款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蕭如儀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