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騰億國際有限公司、溫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騰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宗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林栗民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被 上訴人 方珮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李立普律師 張天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錦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嗣變更為乙○○,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公司變更 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9頁至 第230頁),並經其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於104年7月14日與被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簽訂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作契約),約定自同日起上訴人得於被上訴人富邦公司通路及其合作之其他通路或平台中,有進行刊登廣告、銷售商品之權。訴外人何美君透過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網路平台(即momo購物網,下稱系爭平台)訂購上訴人之「蘋果日報冠軍佛跳牆2盒」(下稱系爭佛跳牆商品),並於宅配單上載明希望 配達日及時間為108年12月7日13時前,惟經物流業者依客戶指定時間於108年12月7日10時許送至何美君公司時,因無人受領,復於13時許送至何美君住家,仍無人受領,遂再於12月9日配送至何美君之公司,由何美君之同事代為簽收後, 將系爭佛跳牆商品放置於公司冰箱冷藏室而非冷凍庫,以致系爭佛跳牆商品因而退冰損壞,何美君事後透過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向上訴人詢問賠償事宜,上訴人認為並未有違約情形,不同意由上訴人負擔賠償責任。詎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員工即被上訴人甲○○竟要求上訴人就何美君之系爭佛跳牆商品損 失負責,並於上訴人拒絕賠償後,逕自於108年12月17日18 時起,將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12組年節銷售商品(下稱系爭年節商品)自系爭平台下架,造成系爭年節商品於108年12 月19日至109年1月29日間共計42日無法於系爭平台銷售,上訴人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2萬6,088元(計算式:每日 平均銷售額7,764元×42天=32萬6,088元)之銷售損失。 ㈡被上訴人甲○○所為下架上訴人系爭年節商品之行為,視同被 上訴人富邦公司之故意違約行為,係屬因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之事由,致所提出「供上訴人得於系爭平台銷售商品」之給付,已不符債之本旨,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227條 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就系爭年節商品下架所生 損失請求賠償,又被上訴人甲○○擅自將系爭年節商品自系爭 平台下架,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核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營業權,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之員工訓練、監督顯有缺失,亦應依同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與被上訴人甲○○負連帶賠償責任,爰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2萬6,088元等 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應給付上訴人32萬6,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甲○○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32萬6,0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上開二項給付, 如其中任一被上訴人已履行給付義務,他被上訴人於履行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二、被上訴人答辯以: 依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之約定,被上訴人富邦公司雖接受上 訴人委託刊登由上訴人提供之商品進行銷售,但實際上商品上、下架時間,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有最終審核的權利,上訴人於履約期間對前述合作模式均未提出異議,且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曾於106年4月5日修改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內容,上訴人亦表示同意,可見雙方就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擁有最終決定商品上、下架時間之權利達成合意。有關何美君之消費爭議實係因上訴人違反系爭合作契約相關約定所產生,上訴人委託之配送司機未依照約定之日期配送,且未交由收貨人本人或其指定之人完成簽收,以致系爭佛跳牆商品毀損,上訴人已違反系爭合作契約第4條約定,依系爭合作契約第6條第9 款約定,本應由上訴人負責相關事宜之處理,並負擔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此所致之所有費用,惟被上訴人甲○○於何美君提出申訴期間,多次主動與上訴人聯繫, 上訴人皆置之不理,又因上訴人已有多次未依約完成配送之履約瑕疵,使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無從信賴上訴人本於系爭合作契約之精神履約,基於維護系爭平台商譽及消費者權益,始將上訴人系爭年節商品自系爭平台下架,並無違反系爭合作契約之約定,自不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又被 上訴人富邦公司對上訴人系爭年節商品並非獨賣合作,上訴人對系爭年節商品有完全支配權,被上訴人將系爭年節商品自系爭平台下架,與上訴人之銷售損失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上訴人僅以銷售明細頁面之統計資訊單方自行計算出每日平均銷售額,並未證明系爭年節商品可於108年11月26日 至12月21日期間正常銷售客觀資料,也未舉證實際已銷售數額,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任何故意造成其損害之情事,故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2萬6,088元,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53頁): ㈠上訴人於104年7月14日與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簽訂系爭合作契約,約定自同日起上訴人得於被上訴人富邦公司通路及其合作之其他通路或平台中,有進行刊登廣告、銷售商品之權。㈡訴外人何美君透過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之系爭平台訂購上訴人之系爭佛跳牆商品,物流業者於108年12月7日10時許送至何美君公司時,因無人受領,復於13時許送至何美君住家,仍無人受領,遂再於12月9日配送至何美君之公司,由何美君 之同事代為簽收。 ㈢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於108年12月17日18時起,將上訴人之系爭 年節商品自系爭平台下架。 四、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年節商品自系爭平台下架,不符債之本旨,且屬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營業權,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造成上訴人受有32萬6,088元之銷售損失,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賠償,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甲○○連帶賠償云云, 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被上訴人將上訴人之系爭年節商品下架,有無違反債之本旨?被上訴人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如是,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數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富邦公 司所提出「供上訴人得於系爭平台銷售商品」之給付,不符債之本旨,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乙節,為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1.觀之系爭合作契約第1條約定,係由上訴人提供商品及商品 相關文宣配合資料及商品銷售前後之相關服務,委託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於其通路或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合作之其他通路或平台進行刊登廣告銷售,固可認被上訴人富邦公司負有提供通路或平台供上訴人刊登廣告銷售之義務,然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復載明:「乙方(即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對於商品上下架時間得視狀況調整,甲方(即上訴人)不得異議。…」(見原審卷第27頁),嗣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於106年4月5 日將該條項後段文字刪除,而將內容調整為「乙方對於商品上下架時間得視狀況調整,甲方不得異議。」,並經上訴人同意(見原審卷第165頁至第167頁),可知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依該約定本得視狀況調整商品上、下架時間。上訴人雖主張該約定僅有為了節日、促銷活動或檔期安排等配合宣傳及行銷之目的方有適用云云,然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既係提供自身通路或與之合作之其他通路或平台供上訴人刊登廣告銷售,基於自身之管理機制,對於商品上、下架時間應有最終審核決定之權利,當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以及售後服務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與自身商譽,適時針對商品作上、下架時間調整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自身商譽,實符合雙方間之合作主旨,亦合於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針對「宣傳與銷售」所為之約定,上訴人擅自限縮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之適用範圍,主張該約定僅有為了節日、促銷活動或檔期安排等配合宣傳及行銷之目的方有適用,顯不可採。 2.上訴人又主張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之適用倘不限於宣傳與行銷目的,應認對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按民法第247條之1固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惟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9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合作契約雖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簽訂契約時,並非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仍有其他網路購物平台可供選擇,諸如ETMall東森購物、Yahoo購物中心、PChome 線上購物、蝦皮購物等,網路購物市場並非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所獨占,更遑論除網路購物之虛擬通路外,尚有超商、百貨、賣場、超市等諸多實體通路可供銷售上訴人之商品,且由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於106年4月5日將系爭合作契約條款增 修時,即曾公告通知上訴人若對調整內容有疑問,請洽業務窗口洽詢(見原審卷第165頁),可知上訴人非無從與被上 訴人富邦公司就相關約定進行磋商之機會,復參以被上訴人提出之供應商合作契約書修正簽呈(見原審卷第257頁至第269頁),亦足認各供應商得以透過個別磋商修改合作契約條款內容,再由上訴人係透過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所提供之系爭平台展售商品,雙方依系爭合作契約第8條及第9條約定按實際銷貨計算費用及結算帳款之合作模式以觀,可見雙方間權利義務應屬對等,並無對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顯失公平之情事,上訴人空言主張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對上訴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要屬無據。 3.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系爭年節商品下架為故意之違約行為,惟查: ⑴本件消費爭議係因何美君於系爭平台訂購上訴人之系爭佛跳牆商品所產生,上訴人並不爭執系爭佛跳牆商品由其安排物流配送(見原審卷第304頁),依系爭合作契約第4條第2項 約定,由上訴人負責配送或回收之服務方式稱為「甲配」,再依同條第3項「甲配商品」之約定:「甲方應於接獲乙方 出貨通知起算一個工作天內出貨完成,後並依出貨通知所載明之數量、收件人、收件地點、收件時間及配送約定條件等配送,並須配送至該地址之指定樓層,並由收貨人或其指定之人簽收回執,否則視為未完成配送,…」(見原審卷第29頁)。上訴人固提出宅配單乙紙(見原審卷第45頁),主張何美君指定商品之配送日期為12月7日,惟依何美君向被上 訴人富邦公司申訴之錄音紀錄,可知何美君表示其指定之配送日期為12月11日(見原審卷第187頁),上訴人雖主張物 流業者配送前有事先致電何美君確認配送時間,方於配送單記載「希望配達日12月7日」,然上訴人既不否認宅配單係 由物流公司填載製作,復於系爭平台相關留言表示此係顧客和宅配司機沒有溝通好所導致等語(見原審卷第49頁),顯見上訴人與何美君對於系爭佛跳牆商品之指定送達日期確有爭執,又依系爭合作契約上開關於「甲配商品」之約定,上訴人須按消費者指定之時間將商品配送至指定地點,並由收貨人或其指定人簽收回執始謂完成配送,則系爭佛跳牆商品是否已按何美君指定之時間進行配送,已非無疑,上訴人復未證明所配送之系爭佛跳牆商品業經何美君或其指定人簽收,是上訴人主張其已依約完成配送而無需就系爭佛跳牆商品之損壞負責,即難認有據。 ⑵被上訴人甲○○於何美君提出申訴期間,多次主動與上訴人聯 繫,惟上訴人僅回覆商品已簽收,物流拒絕賠償,也非廠商端問題,拒絕更換,若再發信騷擾,將寄存證信函等語,有上訴人自行提出之系爭平台相關留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頁至第53頁),被上訴人甲○○亦於108年12月17日10時56 分以電子郵件提醒上訴人:「…客訴因多次連絡不到貴公司,找不到人處理,因此由momo先代賠,…因為物流公司是貴公司找的,物流出狀況理因由貴公司出面協助,請於今天來電說明狀況、原因,過年出貨量大一直連絡不到貴公司的人,若於今天還不能連絡到貴公司,將於六點,下架所有年節商品…」,上訴人則於同日12時26分以電子郵件表明此事件非其責任,將寄存證信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及向momo請求民事賠償,並請被上訴人甲○○勿再來信來電騷擾,有雙方間 電子郵件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55頁、第319頁),是上訴 人就其所負責配送之商品發生狀況後,並未積極協助處理,以謀求完善解決之道,反將被上訴人之溝通協調視為騷擾,甚至揚言將寄發存證信函追究被上訴人富邦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之賠償責任,則被上訴人辯稱係因上訴人罔顧消費者權益,違反系爭合作契約締結之精神,其基於維護系爭平台商譽及消費者權益,始將上訴人系爭年節商品下架,確屬合情,且合於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係故意違約,即非可採。至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於系爭平台網頁固就食品類商品退換貨限制說明記載:「1.食品恕無法指定配送日期與時段,冷藏冷凍商品請務必留下隨時可收貨並冷藏保存之地址與聯絡電話,以免食品發生腐壞。2.此為私人消耗性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可退貨外,一經拆封、食用或消費者造成之外盒變形、失溫或保存不良導致變質,將會影響退貨權限。」(見原審卷第68頁),然上訴人是否依約完成系爭佛跳牆商品之配送,本應依系爭合作契約關於「甲配商品」之約定為認定,本件既難認上訴人已依約完成配送,上訴人執商品退換貨限制說明主張何美君應自行負擔系爭佛跳牆商品退冰之損失,尚屬無據。 ⑶另就上訴人主張何美君訂購之系爭佛跳牆商品售價僅898元, 被上訴人卻報復性將系爭年節商品全數下架,違反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云云,然被上訴人將上訴人系爭年節商品下架係因上訴人未依約完成系爭佛跳牆商品之配送,復未妥善處理何美君之消費爭議,使被上訴人富邦公司難以信賴上訴人本於系爭合作契約之精神履約,面臨年節大檔期將至,為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避免日後因上訴人規避責任產生更多消費爭議,而無從僅依系爭合作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採取自保證金扣抵之方式以茲應對,方依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將系爭年節商品下架,堪認被上訴人並非無端恣意下架系爭年節商品,又上訴人並不否認除系爭年節商品遭下架外,其餘商品仍維持上架(見本院卷第164頁), 亦可證被上訴人所為,非以侵害上訴人為目的,且無違反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核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自不構成權利濫用,故上訴人前揭主張,亦無可採。 ㈡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 項本文、第18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將上訴人之系爭年節商品下架,既係依系爭合作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所為,非屬故意之違約行為,已如前述,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甲○○有何不法侵害上 訴人營業權,或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又或有何違反法律致生損害於上訴人之情事,被上訴人甲○○自毋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富邦公司亦無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 ㈢從而,被上訴人富邦公司所為之給付並無違反債之本旨,無需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且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上訴人無從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是上訴人所得請求之賠償數額部分,即無再行審究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給付32萬6,08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富邦公司、甲○○連帶給付上訴人32萬6,088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商品品號 商品名稱 售價 (新臺幣) 每日平均銷售額 (新臺幣) 1 0000000 【響城】蘋果日報冠軍佛跳牆2盒(2000g/盒) 898元 4,041元 2 0000000 【響城+海霸王】高CP三件組(年菜預購) 1,388元 1,068元 3 0000000 【響城】袖珍佛跳牆(1000g/盒) 180元 69元 4 0000000 【響城】冠軍雙寶+富貴雙方(年菜預購) 1,288元 446元 5 0000000 【響城】素素如意-五星素宴(年菜預購) 1,450元 502元 6 0000000 【響城】五更腸旺(1000g/盒) 170元 33元 7 0000000 【響城】澎派年菜10件組(年菜預購) 3,988元 767元 8 0000000 【響城】薑母鴨(1200g/盒) 240元 46元 9 0000000 【響城】蘋果日報冠軍佛跳牆4盒(2000g/盒) 1,516元 233元 10 0000000 【響城】蘋果日報冠軍佛跳牆6盒(2000g/盒) 2,190元 253元 11 0000000 【響城+金府】三冠菜色+頂級烏魚子四兩禮盒(年菜預購) 1,980元 152元 12 0000000 【響城】便利年菜6件組(年菜預購) 1,999元 154元 合計 7,764元 備註:每日平均銷售額係以「108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1日共26天期間內訂購數×售價÷26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