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文虎 王音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聲字第52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四一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0366647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查無相對人潤寅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就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迄今尚未選任清算人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相對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楊文虎、王音之為清算人,並代表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4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之中央政 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並以108年度存字第141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