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張璟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被 告 張璟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