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郭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高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耀焜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