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黃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祖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