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1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