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羅遠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刊王(周刊發行單位-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