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雄首品管理委員會、莊雅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遠雄首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雅慧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9,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