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柏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李柏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金福安事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