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隆承水電工程行、黃廷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隆承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廷養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1萬4,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