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泳程工程行即許家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泳程工程行即許家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辜倩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5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