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杜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1,7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