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蒼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