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峯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97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