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隆環保有限公司、江明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堃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