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薛健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欽亮(筆名:林志文 )、李國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好房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應將「好房網」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章刪除、被告應連帶將起訴狀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刊登在「好房網」、「匯 流新聞網」、「上報」、「Yahoo奇摩」首頁上方7日,均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各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