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佐昶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