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麗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林麗菁 徐宗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傲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新加坡商利維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林麗菁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二 )原告徐宗懋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