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鄭照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鄭照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聲明為:⒈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返還會員費新臺幣(下同)45,499元本息。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1,200,000元本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0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5,499元(45,499元+1,200,000元+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 告起訴狀記載訴訟代理人「戴家棟」,惟未依法提出民事委任狀,請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