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香港商科科串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香港商科科串流股份有限公司(KK STREA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怡仁 訴訟代理人 榮芷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