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美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麗美、童正義、童淑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3,68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