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邱浤綸(下合稱為被告5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7299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被告5人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金額及分配比率均有所爭執,惟未說明應如何更正分配表,及依原告請求更正原分配表後,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 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具體之聲明(即具體表明應「如何更正」原分配表,例如:原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更正為何金額,或何筆債權應剔除),查報關於上開更正原分配表部分應剔除之金額,並自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合計之價額(即原告所主張被告5人較原分配表所應減少分配之總 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之原告名稱有誤,亦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