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瑞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騰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吳瑞晃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曾昶安對被告全球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以確認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後,可知截至111年9月21日止,曾昶安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966元(計算式:16,218元+51元+9,697元=25,966元), 有被告提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試算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