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薛健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流傳媒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刪除不實文章及影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各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