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