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少翔工程有限公司、簡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少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晉佳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宜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