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蕙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狄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96,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9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