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5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蘇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9,638 萬7,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 萬4,2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