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啟弘興業有限公司、胡憲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啟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凱因爾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3,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