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德陽鋼鐵有限公司、李明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熹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