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楊鎮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06號 原 告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佑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