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才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才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081萬1,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萬2,3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