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38,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