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6,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408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