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程明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送達代收人 陳恬欣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致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0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