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財務報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曾金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呈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部分)交付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