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瑛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7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