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金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駁回 其餘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己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0,789元本息及84萬7,175元本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7,964元(即100萬0,789元+84萬7,175元=184萬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