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書成、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劉書成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強制執行聲請金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1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