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即、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洪瑞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9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聰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陳潔希 被 告 董承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簽訂之加盟契約書(下稱系爭加盟契約)第23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一第42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件原告富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富瑞公司),提起本訴主張被告甲○○(下以姓名稱)張貼如附 表所示之貼文有害品牌商譽,兩造間之系爭加盟契約經合法終止,依系爭加盟契約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律師費及未給付之貨款,被告甲○○則以富瑞公司之終止於法無據,富瑞 公司須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提起反訴,是本訴、反訴之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主要部分俱為系爭加盟契約法律關係,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依上說明,應予准許。 三、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提起反訴時,聲明第一項原為:富 瑞公司應給付甲○○、乙○○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事 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一第183頁)。嗣變更請求之金額及起息日如 後述(見本院卷一第235、271頁),並於民國111年11月18 日以書狀撤回乙○○提出之反訴(見本院卷二第67頁),經富 瑞公司於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上開撤回(見本院卷二第78頁),上開變更金額及起息日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乙○○撤回反訴部分,業經富瑞公 司同意,是上開反訴部分之變更、撤回,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富瑞公司起訴主張:富瑞公司創立「杜芳子古味茶鋪」連鎖加盟事業品牌(下稱系爭品牌),甲○○於109年11月8日與富 瑞公司簽訂系爭加盟契約,經營系爭品牌之永和永貞加盟店(下稱系爭店鋪),並以乙○○為系爭加盟契約之連帶保證人 。甲○○本應遵守系爭加盟契約之營業規範,共同維護系爭品 牌之形象及商譽,然甲○○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網站張貼 數則貶抑系爭品牌形象之貼文,足令消費者及其他加盟主對系爭品牌產生內部經營管理不良、商品品質低落、價格不斷上升之負面品牌感受。又甲○○甚將富瑞公司內部不公開之文 件,張貼於名稱為「匿名加盟爆料區」之Facebook(下稱FB)粉絲專頁,並以「請問這樣合理嗎」等語發文,顯已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之保密條款。甲○○有上開不適為 加盟主之行為,富瑞公司為免系爭品牌形象再受貶抑,遂於111年1月7日以台北光華郵局存證號碼000012號存證信函( 下稱系爭存證信函)發文甲○○、乙○○,表示依系爭加盟契約 第17條第3項第3款規定終止系爭加盟契約,系爭加盟契約業於111年1月10日合法終止,甲○○依第19條第3項約定應於契 約終止後7日內將富瑞公司提供之相關文件檔案資料交還, 富瑞公司並已寬限期日為10日,然於約定之111年1月19日日派員至店鋪取件時,甲○○竟未到場,且迄今尚未返還相關文 件,另甲○○尚積欠於110年12月向富瑞公司採購之鮮奶油貨 款780元。為此,富瑞公司得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7條第3項第3款規定向甲○○請求損害系爭品牌形象及商譽之懲罰性違約 金50萬元;依第19條第3項規定,請求因未於期限內交還營 運文件檔案之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依第13條第1項、第5項規定,請求因違反保密義務之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依第10條第20項規定,請求因損害系爭品牌形象因此支出之律師費用12萬元;及依第5條第9項規定,請求尚未給付之鮮奶油貨款780元;另因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依系爭加盟契約第22 條第1項規定,即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⑴甲○○ 、乙○○應連帶賠償原告142萬0,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甲○○、乙○○則以:否認附表所示貼文內容為真正,富瑞公司 未舉證證明係甲○○張貼,退步言,縱附表之內容為甲○○所張 貼(假設語氣),惟該內容僅係告知消費者店鋪有停電、漏水、設備故障、調整營業時間、調整菜單等資訊,並未汙衊或毀損富瑞公司之商譽及整體形象,因此,原告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0條第20項及第17條第3項第3款規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及律師費12萬元,已無理由。另就於FB匿名加盟爆料區之貼文,無從認定發文者為甲○○,且內容並無涉及系 爭品牌之營業秘密,況該貼文塗黑部分資訊,消費者無從辨認所指稱之品牌為何,富瑞公司以此主張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第5項之約定,請求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亦無理由。實則,甲○○並無任何違約情形,富瑞公司逕以系爭 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加盟契約,於法未合,甲○○無依第19條第 3項返還相關文件之義務,富瑞公司稱因未返還相關文件而 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亦屬無據。又系爭加盟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約定之相關違約情事及懲罰性違約金,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之「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應認無效,若非無效,亦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違 約金過高之情形。末查,就富瑞公司請求之780元貨款,因 富瑞公司有債務不履行情形而對甲○○負有債務(即本件反訴 請求部分,詳下述),甲○○自得以對富瑞公司之債權主張抵 銷貨款部分金額,富瑞公司不得再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甲○○提起反訴主張:富瑞公司於111年1月無故終止系爭加盟 契約,要求配合之供應商不得再供應原物料與甲○○,且表明 不願再授權系爭品牌商標供甲○○開店,伊僅得暫時停止營業 ,因此受有之損害如下述:⒈因無法開店,將系爭店鋪所需之裝潢、水電、天花板、油漆等設備拆除及復原,支出費用12萬8,000元。⒉因自111年1月開始無法營業,然先前已支出 記帳費用1萬4,076元無法退還。⒊為計算店鋪收入,甲○○前 與POS機廠商簽約,因無法繼續開店,只能與廠商解約,並 遭扣除6,349元之違約金。⒋另為求減少損失,甲○○僅得提早 終止承租系爭店鋪之租賃契約,因此遭收取違約金3萬7,000元。⒌又甲○○已給付富瑞公司18萬元之加盟金,約定加盟期 間為109年11月8日至112年11月7日,因富瑞公司無理由終止契約,甲○○自111年1月起無法經營,屬可歸責於富瑞公司之 事由致給付不能,自應返還未履行部分之加盟金11萬5,000 元(計算式:18萬元÷36個月×23個月=11萬5,000元)。綜上 ,爰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之規定,請求富瑞公司負擔共計30萬0,425元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等語。 並聲明:⑴富瑞公司應給付甲○○30萬0,425元,及自111年6月 25日(即民事反訴擴張訴之聲明暨答辯㈢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㈡富瑞公司則以:甲○○屢次張貼貶損系爭品牌之貼文及發表公 司內部不公開之文件,業如前述,富瑞公司乃合法終止系爭加盟契約,且系爭加盟契約暨經終止,甲○○自不得繼續經營 系爭品牌店面,富瑞公司遂通知各供應商不再提供原物料,原屬當然,甲○○因無法繼續經營系爭品牌所受之損害,不可 歸責於富瑞公司,其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均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反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富瑞公司與甲○○於108年11月8日簽訂系爭加盟契約,並由乙○ ○擔任連帶保證人,甲○○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經營系爭店 鋪,並給付加盟金18萬元,約定加盟期間自109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有系爭加盟契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42頁)。 ㈡富瑞公司於111年1月7日以系爭存證信函發文甲○○、乙○○,主 張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7條第3項第3款規定,終止系爭加盟契約,有系爭存證信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49至77頁)。㈢甲○○應給付富瑞公司780元之鮮奶油帳款,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37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富瑞公司主張甲○○張貼附表所示貼文,並將富瑞公司內部不 公開之文件,張貼在名稱為「匿名加盟爆料區」之FB粉絲專頁,違反系爭加盟契約而終止契約,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律師費用及鮮奶油貨款,為甲○○、乙○○否認;甲○○反訴主張 富瑞公司擅自停止供貨,致其受有相關損失,亦為富瑞公司所否認,故本件爭點為:㈠富瑞公司主張終止系爭加盟契約,是否有理由?㈡富瑞公司請求甲○○、乙○○連帶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及律師費用共142萬元,是否有理由?㈢富瑞公司請求 甲○○、乙○○連帶給付鮮奶油貨款,是否有理由?㈣甲○○所為 反訴請求,是否有理由?茲分敘如下: ㈠富瑞公司主張終止系爭加盟契約,是否有理由? ⒈甲○○雖否認附表所示貼文確實存在及由其撰寫張貼,然甲○ ○並未否認附表所示粉專係行銷系爭店鋪,並由其擔任管理員(見本院卷二第55頁),而附表所示內容均關於系爭店鋪之營業公告,衡情應係系爭店鋪管理者所張貼,甲○○ 並未陳明由其擔任管理員之附表所示粉專有遭侵入或更易內容之情況,甲○○上開否認,僅係臨訟編飾,不足為採, 附表所示貼文應係甲○○所為。 ⒉查系爭加盟契約第10條第20項:「乙方(即甲○○)應努力 維繫並提昇【杜芳子古味茶舖】連鎖加盟體系之形象,不得直接或間接惡意中傷或污衊【杜芳子古味茶舖】連鎖加盟體系或為任何損害整體形象之行為,如有違反,應賠償甲方(即富瑞公司)包括訴訟費及律師費等在內之一切損失」,有系爭加盟契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8頁),富瑞公司雖主張附表所示貼文各以「#無奈#心累」、「單品銷售太差、#心累#重新開始」、「待到下午,電話也沒響過…#最真實的品牌感受」、「一眨眼的工夫都壞過一輪 ,灰熊厲害勒……不知何年何月才來修?#最真實的品牌感 受、『冏』字圖片」、「#最真實的品牌感受#少年得志大不 幸#正向的力量」損害系爭品牌形象及商譽(見本院卷二第17至18頁),然附表所示貼文除上開文字或圖片外,係有上下文相關內容的(見本院卷一第205至217頁),綜觀各貼文通篇內容,係在表達系爭店鋪硬體設備損耗、經營銷售欠佳等,而調整營業時間及銷售品項價格,並非係惡意中傷或污衊系爭品牌。況且,加盟品牌各加盟店鋪本就因各所在地點、周遭消費客層等,而有不盡相同之經營情況,各加盟店鋪之設備維修責任分配,一般消費者亦無法得知,附表所示貼文呈現之硬體設備損耗(例如水管損耗、電力停供、水塔清洗、製冰機等設備損壞)之原因不一而足,硬體本身不佳、使用不當、其他供應廠商的問題等,皆為衡以常情即可認定之可能因素,不特定多數人觀看系爭附表所示貼文,難認即會產生系爭品牌形象貶損或商譽低落之印象,富瑞公司憑其主觀感知,佐以hashtag最 真實的品牌感受,即認附表所示貼文屬惡意中傷或污衊系爭品牌云云,難認有據。 ⒊查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甲方(即富瑞公司)所有 並提供乙方(即甲○○)之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 、加盟店營運策略、商品調理技術、配方、機密文件、特定商品之購入價額、製程操作、營業知識、技術文件、電腦程式、各類資料及手冊,甲方營業秘密或其他經標示為機密資訊或營業秘密等資訊,乙方應負嚴格保密義務,不得以公開、影印、複製、抄給、交付、文章發表、錄音、磁片、光碟、或以他法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以之為本契約目的外之使用。」(見本院卷一第39頁)。上開約款內容所保護者係關於系爭品牌對外擴展之優勢資訊,此觀上開約款所列之各該細目自明,是以,屬於用以確保系爭品牌向外拓展優勢地位之資訊始屬上開約款保護之列。又匿名加盟爆料區張貼內容詳如本院卷一第47頁、第219頁所示,其中所載內容或關於提供與顧 客之促銷方案內容(即特定日期起以特定價格為購買、特定日期購買可享特定折數優惠),然該部分內容本就要提供與消費者知悉,否則消費者無從落實實現促銷內容,故此部分內容非屬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規範之列。至 於前開張貼內容當中關於年節促銷而配送各門市之商品數量及總金額部分,亦非系爭品牌保有對外擴展優勢之資訊,不在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保護之列,故富瑞公司 主張匿名加盟爆料區張貼詳如本院卷一第47頁、第219頁 所示內容,違反上開約款云云,難認可採。 ⒋又系爭加盟契約第17條第3項第3款:「乙方(即甲○○)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重大違約,應給付甲方(即富瑞公司)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甲方尚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或解除本契約..㈢未經溝通協調之程序,擅自對外為不實指控或非理性抗爭行為,造成【杜芳子古味茶舖】連鎖加盟事業形象、商譽受損者」,有系爭加盟契約存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0頁),而前開匿名加盟爆料區張貼內容,確實為富瑞公司曾提供與相關加盟店舖,且前開匿名加盟爆料區張貼內容隱匿系爭品牌,更無富瑞公司名稱,故觀覽者並無獲悉與富瑞公司有關,更無造成【杜芳子古味茶舖】連鎖加盟事業形象、商譽受損可言,故富瑞公司主張前開匿名加盟爆料區張貼內容違反前開約款云云,亦乏所據。 ⒌再查,富瑞公司雖寄發系爭存證信函與甲○○,有系爭存證 信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9至77頁),然甲○○並未違 反系爭加盟契約第10條第20項、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第3款等約款,故富瑞公司以系爭加盟契約第17條第17 條第3項第3款為據而終止系爭加盟契約,自無理由。 ㈡富瑞公司請求甲○○、乙○○連帶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費用 共142萬元,是否有理由? ⒈富瑞公司各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7條第3項第3款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萬、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3條第1項及第5項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萬、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9條第3項請求懲罰 性違約金30萬元、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0條第20項請求律師費12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6頁),然甲○○並未違反系爭加 盟契約第10條第20項、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第3款 等約款,業如前述,故富瑞公司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 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律師費12萬部分,自無理由。 ⒉系爭加盟契約第19條第3項:「本契約屆滿、解除或終止後 7日內,乙方(即甲○○)應將甲方(即富瑞公司)所提供 有關於加盟店營運之文件檔案,包含但不限於營業秘密文件、附件、管理表格、營業手冊、使用操作說明、技術文件、電腦程式、錄音、磁片、光碟及各項有關資料交還甲方,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如有違反,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見本院卷一第41頁),然本件富瑞公司並無理由終止系爭加盟契約,業如前述,故富瑞公司主張甲○○未依限交還相關資料,而依前開約款請求給付懲罰性違 約金30萬元,亦無理由。 ⒊乙○○為系爭加盟契約之下甲○○之連帶保證人,有系爭加盟 契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9頁),然本件富瑞公司並無理由請求甲○○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費合計142萬元 ,業如前述。是以,富瑞公司主張乙○○應本於連帶保證人 地位,與甲○○連帶給付該等數額,亦無理由。 ㈢富瑞公司請求甲○○、乙○○連帶給付鮮奶油貨款,是否有理由 ?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民法第334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甲○○及乙○○對於應給付鮮奶油貨款780元一事,並無爭執 ,甲○○更以反訴所主張之債權為抵銷,而該抵銷為有理由 (詳見後述),富瑞公司無從請求甲○○給付該筆款項,則 富瑞公司請求甲○○、乙○○連帶給付鮮奶油貨款780元,自 無理由。 ㈣甲○○所為反訴請求,是否有理由? ⒈查甲○○營業所需之商品、原物料均應向富瑞公司或其所指 定廠商採購,非經富瑞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甲○○不得自製 、委製、向第三人訂購、或以非富瑞公司或其指定廠商供應之物品替代,倘有商品或原物料係富瑞公司或其指定廠商未提供者,經富瑞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甲○○得自行向合 格廠商購買,為系爭加盟契約第5條所約定(見本院卷一 第33頁),而富瑞公司因認已合法終止系爭加盟契約,而要求配合廠商自111年1月17日起停止供應任何物料與甲○○ (見本院卷二第51頁),富瑞公司自不可能事前書面同意甲○○向其他合格廠商購買,是以,甲○○自111年1月17日起 已無法自富瑞公司或其指定廠商取得營業所需商品、原物料,或向合格廠商購得。 ⒉又甲○○反訴係主張因可歸責富瑞公司而受有下列損失:⑴復 原系爭店鋪支出12萬8,000元、⑵111年1、2月記帳費用1萬 4,076元、⑶POS機違約金6,349元、⑷提早終止租約之違約 金3萬7,000元、⑸加盟金11萬5,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41至243頁)。而富瑞公司否認甲○○受有前開損失(見本院 卷一第227頁),甲○○自應就其受有上開損害予以舉證。 ⒊查甲○○自111年1月17日起已無法自富瑞公司或其指定廠商 取得營業所需商品、原物料,或向合格廠商購得,雖如前述,然兩造於此之前有相關商品或原物料之進貨,雖甲○○ 自111年1月17日起已無法取得營業所需商品、原物料,然究因前開無法取得商品或原物料之故,而自何時起無法繼續營業,並未見甲○○提出證據證明,反證1號雖記載室內 裝潢拆除清運、水電拆除燈具修復等而由訴外人柯佳吟收款12萬8,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97頁),然此筆款項是否甲○○支出?是否確因前開無法取得商品或原物料而無法繼 續營業始為支出?均未見甲○○提出證據,自難認該筆費用 得向富瑞公司為請求。又111年1、2月記帳費用1萬4,076 元係甲○○先前已支出之費用,業據甲○○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一第241頁),故此筆費用非所謂可歸責富瑞公司而受 損失。再者,POS機係系爭店鋪用以營業收款,倘無法營 業自無使用餘地,而甲○○因租用POS機於111年1月10日支 出2萬6,668元,嗣因退貨經訴外人程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違約服務費6,349元,有退貨明細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253頁),故甲○○主張此筆費用因富瑞公司未依約提 供商品、原物料而致其受有損失,當有所據。另系爭店鋪租約原為109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如期前終止契 約須賠償1個月租金,甲○○於109年11月7日支付2個月押金 與出租人,並於111年2月20日與系爭店鋪出租人議定租約提前於111年1月31日終止,而由出租人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3萬7,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收據及終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7頁),雖甲○○ 並未舉證系爭店鋪究因前開無法取得商品或原物料而自何時起無法繼續營業,然富瑞公司既要求供應商自111年1月17日起即停止供應物料,系爭店鋪必然無法於上開租約期間持續為營業,而須提前終止租約,故系爭店鋪提早終止租約係因可歸責富瑞公司所致,甲○○主張因可歸責富瑞公 司而受有終止租約違約金損失3萬7,000元,自應採認。另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係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債務人原應給付之標的,而富瑞公司終止系爭加盟契約,並無理由,業如前述,甲○○本於系爭加盟契約應 給付加盟金,富瑞公司應履行系爭加盟契約所訂義務,富瑞公司原應給付標的之代替,並非甲○○先前給付之部分加 盟金,故甲○○以其先前給付之部分加盟金為富瑞公司給付 不能所受之損害而請求賠償,自無理由。 ⒋另甲○○依序以⑵111年1、2月記帳費用1萬4,076元、⑴復原系 爭店鋪支出12萬8,000元、⑶POS機違約金6,349元、⑷提早 終止租約之違約金3萬7,000元、⑸加盟金11萬5,000元等對 富瑞公司之債權,與前開對富瑞公司所負之鮮奶油買賣價金債務為抵銷(見本院卷二第59頁),故甲○○反訴得請求 金額為POS機違約金5,569元(計算式:6,349元-780元=5, 569元)及提早終止租約之違約金3萬7,000元,而得請求 富瑞公司給付4萬2,569元(計算式:5,569元+3萬7,000元=4萬2,569元)。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屬債務不履行之之 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規定,甲○○反訴請求富瑞公司給付自民事反訴擴張訴 之聲明暨答辯三狀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5日(見本卷一第271至27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富瑞公司主張甲○○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相關約款而 終止契約,甲○○應依各該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律師費用 共計142萬元,均難認有據。系爭加盟契約並未經富瑞公司 合法終止,甲○○因富瑞公司擅自停止供應商品及原物料而受 有共計4萬3,349元(計算式:6,349元+3萬7,000元=4萬3,34 9元)之損害,甲○○尚應給付富瑞公司780元之買賣價金,經 抵銷後,富瑞公司應給付甲○○4萬2,569元(計算式:4,3349 元-780元=4萬2,569元)。是以,富瑞公司請求甲○○與乙○○ 連帶給付142萬0,780元及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富瑞公司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至於甲○○反訴請求富瑞公司給付4萬2,569元,及自 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甲○○反訴勝訴部分,命富瑞公司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甲○○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 權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富瑞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甲○○反訴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日期 張貼網址 張貼內容 1 110年7月10日 系爭店鋪FB粉專 電力恢復囉!!! 目前正常營業 但是……水管又漏水了 #無奈#心累 2 110年7月14日 系爭店鋪FB粉專 今日因階段性停電,最晚12:00開始對外營業!!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因應現有原物料調漲及保存不易、單品銷售太差,近期會調整現有菜單,敬請期待 #停電#心累#重新開始 3 110年7月28日 系爭店鋪FB粉專 我們回來囉!! 昨天因為清洗水塔工程延誤,計畫趕不上變化,只好休息一天(待到下午,電話也沒響過…) 今天電話響不停,大家趕快來光顧 #計畫趕不上變化#最真實的品牌感受 4 110年8月1日 系爭店鋪FB粉專 唉哟~我的媽!! 我們的設備有故障,這次輪到製冰機囉 一眨眼的工夫都壞過一輪,灰熊厲害勒…… 不知何年何月才來修?看來小編又要增加技能了 今日營業時間暫時延後,預定為12:00開放營業!!如有變動會再另行公告,歡迎來電詢問,謝謝 #無法製冰#營業時間順延#最真實的品牌感受 並張貼「冏」字圖片 5 110年11月9日 系爭店鋪Instegram粉專 道歉啟事 因品牌原物料成本上漲!! 所以即日起人力及營業狀態有所調整 …… #最真實的品牌感受#少年得志大不幸#正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