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黃淑如、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謝榮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被 告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萬9,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7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229元(參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