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京饌蒙古餐館即邱賢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6號 抗 告 人 京饌蒙古餐館即邱賢偉 即反訴原告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和熹商行即黃惠裕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