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誠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誠成 陶安仁 黃正和 黃正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真實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071號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