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8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先行調解,並繳納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經調解不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視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4,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扣除原告已支付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9,790元(10,79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士筠

